攀枝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无线电台(站)设置许可办事指南
来源:法规科 发布时间:2019-11-29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号)。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1年修正本)。
4.《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号)。
二、申请条件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2.工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3.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4.设台(站)单位或者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5.已取得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的频率批复;
6.具备按时缴纳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费的能力。
三、申报材料
下列材料一式2份装订成册,并附电子文档
1. 无线电频率批复文件(国家或本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出具)
2.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书((附营业执照副本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3.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国无管表2,可在“攀枝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址http://jxj.panzhihua.gov.cn//下载,或联系市政务中心经信局窗口发电子邮件)
4.《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此表根据无线台站电业务类型从国无管表3到国无管表13选择填报)。
5.电磁环境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必要时,提交通过国家认可计量认证的无线电检测机构出具的无线电台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6.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四、办理程序
1.受理 项目单位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申报,并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窗口提交纸制材料;市政务服务中心经济和信息化局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要求的给予受理。对不符合条件要求的,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2.审核 根据企业申报的材料和现场勘查意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在10个工作日核发无线电台执照。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可以组织专家评审、依法举行听证。专家评审和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一条规定的许可期限内,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3.取件 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窗口领取无线电台执照,或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窗口通过电子邮件将PDF文件传给企业。
五、注意事项
1.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1)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2)单收无线电台(站);(3)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2.在我市管辖区域内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和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实施许可。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15瓦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六、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驻政务中心并联审批窗口电话:3338159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审批科电话:3347705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信息化科电话:3324993
投诉电话: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33337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