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来源:法规科 发布时间:2019-11-29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一、法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83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2.《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令第23号)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3.《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文)第一条“将原省经济委员会负责经济运行……以及电力、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等重要物资的综合调控、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职责,……整合划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申请条件
1.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3.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4.具有成品油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5.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6.加油站的设置与距离要求:①国道、省道每百公里不超过6对;②高速公路每百公里不超过2对;③县道每百公里不超过8对;④城区加油站的服务半径不少于0.9公里。⑤农村加油网点设置必须距国道、省道3公里以上且原则上每个乡镇不超过1座。
三、申报材料(下列材料一式三份并附PDF电子文档)
1.《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可在“攀枝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址http://jxj.panzhihua.gov.cn/下载,或联系市政务中心经信局窗口发电子邮件。加油站命名要求名字需冠“加油站”三字结尾,地址须注明所在市(州)县镇(乡)街道);
2.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核发的加油站建设规划确认文件;
3.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点)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
4.提交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5.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任职证明复印件;
7.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供船舶所有权证明、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
8.成品油消防、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或培训合格证明(各一本);
9.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和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成交确认文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属于规划范围的可提供当地规划部门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验收合格意见;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告表要注明验收合格意见);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加油站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材料;
10.加油站正、侧面五寸全貌彩照各一张;
11.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书面验收合格意见;
12.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办理程序
1.申请:项目单位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网址:www.sczwfw.gov.cn)申报并上传资料,同时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窗口提交纸制材料;
2.受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3.审核:对申请材料审核;
4.转报:出具转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核准批复的文件。
5.取件:办事群众可选择二楼64号邮政窗口,邮政取件;或者通过电子邮件将PDF批复文件传给企业。
5.其他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1年半,自项目核准文件签发之日起计算。需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于1年半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核准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请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在1年半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向原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变更决定自动失效;项目在有效期限内开工建设,但在核准时间内不能完成项目建设的,必须按规定申请延期并要附未能完成的情况说明。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驻政务中心并联审批窗口电话:3338159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审批科电话:3347705
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投诉: 33337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