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来源:法规科 发布时间:2019-11-29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备 注 |
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三款、三十条、三十一条第一款 |
1.成品油经营活动情况 |
抽查资料、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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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四十条 |
1.用能单位是否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是否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是否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是否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备 2.用能单位是否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是否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 |
检查生产现场与查阅资料相结合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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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力设施保护、供用电秩序维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条第二款、五十六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第六条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第三条、四条、三十六条 《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六条第一款、四十条 《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五条 《四川省反窃电管理办法》第五条、十三条 |
1.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
现场查看、查阅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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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盐生产经营有关单位、个人开展监督检查 |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三条 |
1.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2.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3.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 4.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 |
检查生产现场与查阅资料相结合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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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管理 |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五条、《四川省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八条 |
1. 对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2.工业盐生产及销售记录的监督检查 |
检查生产现场与查阅资料相结合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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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盐储备的管理 |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一条、《四川省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
1.对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2.相关的生产、仓储、配送等设施完善,仓储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质监总局《食盐批发企业质量等级及技术要求》(GB/T18870-2002)A级以上标准 3. 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对食盐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存储安全负责;建立健全食盐储备的卫生、防火、防盗、防潮、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4. 食盐储备实行专库或定点存储、挂牌标注、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食盐储备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承储企业按季向省级盐业主管机构报送食盐储备报表 5、对储备食盐每年至少轮换两次,并对轮换出的食盐及时补库;经常性检查食盐储备的存储管理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得虚报食盐储备的数量,不得在食盐储备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
检查生产现场与查阅资料相结合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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