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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攀枝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来源:法规科     发布时间:2019-11-29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

备 注

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三款、三十条、三十一条第一款

1.成品油经营活动情况
2.成品油经营企业及其基础设施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成品油经营企业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抽查资料、实地检查

 

对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四十条

1.用能单位是否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是否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是否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是否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备

2.用能单位是否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是否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

检查生产现场与查阅资料相结合的方式

 

对电力设施保护、供用电秩序维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条第二款、五十六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第六条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第三条、四条、三十六条

《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六条第一款、四十条

《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五条

《四川省反窃电管理办法》第五条、十三条

1.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2.电力设施安全保护情况
3.供用电秩序维护情况

现场查看、查阅资料

 

对涉盐生产经营有关单位、个人开展监督检查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三条

1.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2.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3.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

4.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

检查生产现场与查阅资料相结合的方式

 

对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管理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五条、《四川省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八条

1. 对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2.工业盐生产及销售记录的监督检查

检查生产现场与查阅资料相结合的方式

 

对食盐储备的管理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一条、《四川省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1.对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2.相关的生产、仓储、配送等设施完善,仓储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质监总局《食盐批发企业质量等级及技术要求》(GB/T18870-2002)A级以上标准

3. 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对食盐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存储安全负责;建立健全食盐储备的卫生、防火、防盗、防潮、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4. 食盐储备实行专库或定点存储、挂牌标注、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食盐储备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承储企业按季向省级盐业主管机构报送食盐储备报表

5、对储备食盐每年至少轮换两次,并对轮换出的食盐及时补库;经常性检查食盐储备的存储管理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得虚报食盐储备的数量,不得在食盐储备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检查生产现场与查阅资料相结合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