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总经济师袁冰
发布时间:2020-10-16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增强市场活力和经济内生动力,加快提升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四川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8月1日正式施行。 条例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有何重大意义?其亮点有哪些?记者就此采访了条例牵头立法部门之一的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该厅总经济师袁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就是保护生产力。历时四年,经过多方调研论证出台的《四川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旨在为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撑起‘保护伞’,护航四川营商环境,为四川高质量发展持续释放澎湃动力。”
构建法治化国际营商环境
记者:当前,国家和我省已经有相对完备的一系列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来保护支持企业发展,为什么还要制定条例?
袁冰:一是促进发展的需要。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经营者是推动企业改革创新,带领劳动者共同创造社会财富的关键少数和重要力量。改革开放以来,全省各级各部门积极为企业生产经营和各类人才创新创业创造有利条件,市场主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从最初约10万户发展到2019年末的613万余户,为四川经济社会繁荣、发展、稳定做出了重大贡献。但现实中,干扰和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隐形障碍依然存在,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共同参与的局面还没有完全形成,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以及政府失信造成企业利益减损的责任追究机制还存在断点和空白。这些行为和现象严重挫伤了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发展信心,不利于构建新时代新型政商关系,长此以往,会削弱我省塑造服务型政府付出的努力。对此,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2018年,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通过了《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全面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定》,要求制定四川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为此,我们从四川实际出发,通过立法来回应社会的关切、企业的呼声,让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看得见正义,感受得到公平,为四川高质量发展持续释放澎湃动力。
二是调整对象自身的需要。近年来,我省在涉企立法方面先后出台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办法》《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四川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2019—2020年)》等一系列涉及促进企业发展,增强企业发展后劲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推动我省经济发展和营商环境改善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这些法规和规章调整对象的侧重点在促进企业发展,而不是对公权力失范和行使公权力主体的主观动机、失当行为的约束,不涉及对侵权方的责任追究、赔偿等。同时,法规和政策适用主体范围也有局限,还难以适应新形势下保护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大小的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需要。因此,为了进一步加大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在现有法规规章的基础上,制定一部专门规范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三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了多个政策文件,就依法保护产权、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等做出了谋划。2019年,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正确行使行政权、监察权和司法权,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因此,制定该条例是贯彻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布局,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深化“治蜀兴川重在厉行法治”方略,努力营造有利于企业健康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环境的重大政治任务;也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鼓励创新、促进公平、加大高水平开放,努力提高四川营商环境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水平的重要工作成果。它的制定出台为全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公平竞争、依法维权,各地各部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社会机构主动服务、参与保护提供了遵循和保障。
为在川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撑起“保护伞”
记者:您刚才提到了营商环境。据了解,我省正在加紧制定《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权益保护条例的出台对改善营商环境有什么重要意义?
袁冰:优化营商环境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新形势新发展新要求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2019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把平等保护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营造让企业家放心创业干事的营商环境,不戴“有色眼镜”看待各种所有制企业,依法有效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的财产权、人身权利,有利于增强“恒产者有恒心”的安全感,增强各类经济主体创业创新创造动力。条例通过明确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权利与责任,规范国家有权机关的行政、司法行为,明确省政府建立全省统一的企业维权服务平台的法定职责,确立社会组织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地位等,既为我省进一步建立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在四川发展的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撑起了“保护伞”,对促进依法行政和政府职能转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四川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将产生积极的意义。
侧重调整政商关系中权力机关诚信机制缺失问题
记者:企业发展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侵权问题,条例对涉企权益保护的侧重点是什么?
袁冰: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企业作为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在平等自愿前提下,法人经济组织之间、法人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之间发生的民商事纠纷而造成的权益损害有相应的法律救济渠道。我们的条例主要在调整政商关系中,保护相对弱势的企业和经营者一方,以规范政府机关、司法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和司法执法活动,即禁止实施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活动或者损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为出发点,通过明确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法定责任,落实侵权法律责任为落脚点,体现了“保护谁、谁来保护、保护什么”的立法本意。因此,这部条例的核心主要是调整国家权力机关在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进行服务、管理的过程中行使公权力的失范和解决政府诚信机制缺失问题,而不是解决普通民商事纠纷。当然,法律规范的权利和义务是相统一的。虽然条例的诸多内容是围绕着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权益保护在设定,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不承担其应尽法定的责任。诚信依法经营,主动履行职工权益保障、强化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法定义务等是企业和经营者参与经济活动的基本前提。
政府决策将更符合实际和民意
记者: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遵循依法、平等、全面和共同参与的原则。条例对此作了哪些规定?
袁冰:依法、平等、全面和共同参与是本条例规定的保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体现在条例的各个方面。具体地说:在依法原则方面,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明确,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权益。这是实行依法保护的基本准则。第十三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分别就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开展行政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处罚等,均要求遵从相应的行政法律、法规。
在平等和全面原则方面,包含了两个层面。一是在法律适用主体和范围上,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明确,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或者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及其经营者权益保护,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是在规范行政、司法、公平竞争、政务诚信方面,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分别从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这一源头上,到企业和企业经营者财产性权益、经营自主权、市场准入、公平竞争和政府履约等方面做出了约束或规定。这表明保护的对象不分企业所有制性质、不分规模大小,体现了法律地位平等;可适用的法律范围不限于本条例的所有规定,体现了依法保护的全面性、周延性。
在共同参与方面,为了发挥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行业商(协)会在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沟通企业与国家机关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条例第五条对他们的职责及可以采取的维权方式等内容作了规定。如: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建议和诉求;就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受侵害的情况,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为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申请听证、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仲裁、诉讼提供帮助等。同时,赋予他们参与制定涉企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听取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法律地位,使政府决策更符合实际和民意。
省政府将建立统一的维权服务平台
记者:条例如何解决企业维权机制问题?
袁冰:在我们立法调研过程中,很多企业反映自身权益受到公权力侵害时,投诉无门或者投诉后部门间相互推诿,拖延办理,最终石沉大海。这既反映了政府、司法机构管理职能交叉的复杂性,也反映了解决不作为、慢作为等政务、执法行为,需要有一个强有力的统一牵头单位的现实性和迫切性。为此,条例建立了明确的工作机制。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企业维权服务平台,受理涉及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的投诉、举报,实行统一受理、按责转办,统一督办、限时办结,统一考核、严格问责。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省人大赋予省政府建立统一维权服务平台的法定职责,是这部条例的最大亮点,有助于将依法保护落地落实,真正为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声张正义。
“新官不理旧账”、机关失职将担责
记者:条例对侵权法律责任做了哪些规定?
袁冰:条例用了四个条文专门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侵权损害事实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针对当前普遍反映的“新官不理旧账”问题,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同企业签订的协议,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等原因造成协议不能履行的,国家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针对行政许可变更或取消给企业造成的损失问题,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非法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赔偿;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撤回或者变更行政许可的,给企业和企业经营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和涉企权益保护工作中出现失职、违法行为的,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均对相应单位和人员明确了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积极行动做好条例贯彻落实
记者:条例于2020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保证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将采取哪些措施?
袁冰:条例的颁布实施,将开启我省依法保护企业和企业家权益工作新纪元。经济和信息化厅作为立法牵头部门,按照第四条的规定,切实承担法规实施的具体职责,会同各级各单位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以此为契机,促进四川营商环境大改善,高质量发展再上新台阶。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加强学习,深刻领会。通过多种形式的学习和培训,充分认识条例制定和实施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条例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切实提高依法推进企业健康发展,依法保护企业和经营者权益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二是面向社会,加强宣传。采取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方式,面向社会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要让社会各界、相关行业都了解、遵守和运用条例,为条例的有效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三是加大力度,确保落实。各地各部门要把条例的贯彻实施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一件大事,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的理念,找准主动服务和自我约束的平衡点,为稳预期,保企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