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来源:法规科 发布时间:2019-02-25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表1
主体责任 |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有关工业经济、信息化、无线电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等有关工业经济的政策措施,拟订我市工业经济、信息化和无线电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进全市工业结构调整,组织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工业化与城镇化联动。负责工业、信息化、无线电管理领域的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负责拟订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参与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不含能源,下同)、信息化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产业政策,拟订行业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三)监测、分析工业经济运行态势和质量,建立全市工业经济运行预警机制,拟订中、近期经济运行目标、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电力、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等重要物资综合调控、紧急调度和铁路运输协调工作,负责市级医药储备的监督管理。负责工业经济目标责任考核。 (四)负责全市企业技术改造推进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市企业技术改造投资规划和政策,制定发布全市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引导目录。提出全市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意见,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转报全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全市工业重大产业化项目。 (五)负责全市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制定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指导企业技术创新、技术引进、重大装备国产化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编制下达全市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认定和建设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市产业园区建设发展的牵头服务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产业园区、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产业园区合理布局,负责推进重点产业园区建设发展,推进园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组织实施产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七)负责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推进工业化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组织实施工业循环经济重大示范项目和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及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八)负责推进企业信用制度建设,负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融资体系建设并实施行业监管。负责制定工业发展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生产运行等涉及财政、信贷、税收、保险等方面的协调工作,指导工业企业融资工作。 (九)对国家重大工业经济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督查。拟订促进全市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推进全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指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组改造、兼并重组,指导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负责全市大企业大集团和龙头骨干企业的培育工作。负责全市企业治乱减负工作。 (十)负责对全市工业行业实施行业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政策措施,拟订新材料、工业节能环保、机械制造、太阳能、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参与推进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指导工业、信息化和无线电领域的社会中介组织发展。 (十一)统筹推进全市信息化工作,组织实施相关政策,指导电子政务、企业信息化、电子商务和物联网发展,推动跨行业、跨部门面向社会服务网络的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 (十二)负责全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协调和管理,组织相关部门制订通信管线规划并承担相应的管理工作,协调电信市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三)组织协调全市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指导和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指导信息安全防范工作,参与处理网络与信息安全重大事件。 (十四)统一配置和管理全市无线电频谱资源,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站),负责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无线电监测、检测和干扰查处。 (十五)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职责边界 |
(一)限额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转报。新建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向省发展改革委转报备案,技术改造项目由市经信委向省经信委转报备案。 (二)循环经济及节能减排职能。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循环经济及节能减排宏观规划及综合协调工作。市经信委负责工业和信息循环经济及节能降耗工作。 (三)电力“上大压小”、节能发电调度和直购电试点。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上大压小”的统筹协调及项目申报和管理。市经信委负责拟订小火电机组关停的实施方案、年度关停计划并督促落实,牵头组织节能发电调度和直购电试点工作,有关各方共同参与。 (四)煤炭、电力管理职责分工。市发展改革委承担全市能源行业规划职责,重点负责拟订全市能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负责能源发展总量平衡。市经信委负责煤炭、电力运行调度管理工作,起草煤炭、电力运行调度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市安监局承担全市煤炭生产安全监管职责,负责煤矿行业管理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五)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分工: 1.负责所管理的电子信息产品制造、重大技术装备、盐业等行业(系统)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 2.负责职责范围内原油、成品油、机械、冶金、建材、化工、医药、轻工、纺织、有色等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行业管理。 3.负责工业企业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4.在行业规划、标准规划、技术改造、推动过剩产能退出、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水平。 5.负责对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实施行业管理。 6.督促企业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评价、职业病危害评价等工作,涉及高危项目必须把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开工前置条件,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 7.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予以强制性淘汰。 8.依法查处汽车生产企业非法改装行为,在职责范围内组织、配合查处其他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9.负责无线电台(站)通信的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保障航空、水上交通通信用频安全。 10.指导、督促全市油气输送管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生产运行安全管理,保障管道运行安全。 11.配合能源监管机构做好电力运行的安全监管相关工作。 12.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13.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动态完善新行业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 (六)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 1.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低碳发展等工作。 2.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节能环保等有关规定,负责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工作。 3.负责工业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 4.牵头开展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工作。 5.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开展工业企业污染防治工作。 |
表2-1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责任主体 |
经济运行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和应提交材料、办理程序,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报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事后监管,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管理,督促企业依法经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7360 |
表2-2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 产投资项目核准(技术改造)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 |
责任事项 |
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和应提交材料、办理程序,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节约能源等规定,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提升能效水平等方面,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备案)或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决定;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会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建立项目核准(备案)监管机制,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四川省技术改造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7360 |
表2-3
序号 |
6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
责任主体 |
能源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和应提交材料、办理程序,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7360 |
表2-4
序号 |
7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 |
责任主体 |
无线电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和应提交材料、办理程序,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和技术审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无线电监测和日常监督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无线电台站,防止无线电干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1.《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拟订地方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根据审批权限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指配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核发电台执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监测。 2. 《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第十一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 3. 《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第十三条: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本条规定报请相应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通信范围或者服务区域涉及两个以上的省或者涉及境外的无线电台(站),中央国家机关(含其在京直属单位)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其他因特殊需要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地区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省、自治区机关(含其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直属单位)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由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在直辖市范围内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由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在设区的市范围内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由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依照前款规定申请设置固定无线电台(站)的,事先还应当经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设置、使用特别业务的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4. 《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第十七条:电台呼号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编制和分配,并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配。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指配的电台呼号,应当抄送无线电台(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的船舶电台呼号,应当抄送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5. 《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第二十条:无线电台(站)经批准使用后,应当按照核定的项目进行工作,不得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确需变更项目的,必须向原批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无线电台(站)停用或者撤销时,应当及时向原批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6. 《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第二十二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频率实行统一划分和分配。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设台(站)审批权限对无线电频率进行指配。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分配给本系统使用的频段和频率进行指配,并同时抄送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有关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
监督电话 |
0812-3347360 |
表2-5
序号 |
8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 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
责任主体 |
能源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和应提交材料、办理程序,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二条: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
监督电话 |
0812-3347360 |
表3-1
序号 |
5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原油、成品油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经济运行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7360 |
表3-2
序号 |
5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节约能源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能源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节约能源法》及相关条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处罚,或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7360 |
表3-3
序号 |
5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能源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7360 |
表3-4
序号 |
5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非法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无线电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节约能源法》及相关条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处罚,或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7360 |
表3-5
序号 |
5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非食盐定点企业生产或批发食盐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盐业科 |
责任事项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或按照规定移交相关部门。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7360 |
表3-6
序号 |
6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生产或批发食盐、非食用盐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盐业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食盐专营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或按照规定移交相关部门。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7360 |
表3-7
序号 |
6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购进食盐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盐业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食盐专营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或按照规定移交相关部门。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7360 |
表3-8
序号 |
6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规定作出食盐或非食用盐标识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盐业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食盐专营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或按照规定移交相关部门。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7360 |
表3-9
序号 |
6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食盐定点企业违反规定聘用禁业限制人员的 处罚 |
责任主体 |
盐业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食盐专营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或按照规定移交相关部门。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7360 |
表4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权力项目名称 |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征收 |
责任主体 |
无线电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征收的依据,收费标准、征收方式、免缴及减缴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核查频率使用者的无线电系统技术体系等情况,确定频率占用费的征收金额,审查免缴、减缴频率占用费的理由,确定减缴幅度及金额等。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填写频率占用费计征表,确定频率使用者频率占用费收费明细和应征数额,制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缴费通知书,开具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非税发票。 4.事后监管责任:督促频率使用者按照时限和确定的数额及时缴纳频率占用费,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7360 |
表5-1
序号 |
7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的强制 |
责任主体 |
无线电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经过监测、举报等途径发现违反无线电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并作出记录。 3、审查责任:审查、补充案件的相关证据材料,并适用相关法律,考虑当事人提出的陈述并申辩,并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告知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的法定情形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事实、理由以及法律依据,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救济途径及期限。 7、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途径及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警告、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项目,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7360 |
表5-2
序号 |
8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查封、扣押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或查 封场所 |
责任主体 |
盐业科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负有盐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下达通知书,履行催告义务。 2.决定责任:负有盐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或场所作出查封扣押决定,非法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执行。 3.执行责任:查封或者扣押的物品,行政处罚决定没收的,及时变折价处理;移送公安机关的,随案移送;不构成违法行为或行政处罚决定不予没收的,解除查封、扣押。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盐专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7360 |
表6
序号 |
6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涉盐生产经营有关单位、个人开展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盐业科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加强对涉盐生产经营有关单位、个人的监督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对涉盐生产经营有关单位、个人实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签字后归档。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食盐专营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7360 |
表7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和反窃电行为的奖励 |
责任主体 |
能源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和应提交材料、办理程序,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奖励决定。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7360 |
表8-1
序号 |
7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管理 |
责任主体 |
盐业科 |
责任事项 |
1.监督检查责任: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加强对工业盐运销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检查工业盐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用盐企业、抽查工业盐的生产、销售、购进、使用、库存情况,特别要对工业副产物盐产品采取重点监管。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会同相关部门以书面警告、责令整改、向上级盐业主管部门建议吊销食盐专营相关证照等形式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食盐专营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7360 |
表8-2
序号 |
8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食盐储备的管理 |
责任主体 |
盐业科 |
责任事项 |
1.监督检查责任:盐业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食盐政府储备承储企业落实食盐储备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储备食盐的数量、质量等符合规定标准。 2.动用政府食盐储备责任:发生全省或部分地区食盐明显供不应求或价格异常波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重大突发事件,按有关规定,省级盐业主管机构提出方案,报省政府批准。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食盐专营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7360 |
表8-3
序号 |
9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 产投资项目备案(技术改造)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和应提交材料、办理程序,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节约能源等规定,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提升能效水平等方面,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备案)或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决定;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会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建立项目核准(备案)监管机制,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四川省技术改造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7360 |